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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纠纷

2012-04-02 11:40:49 来源:冉兵


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情因原告周**与晏**于2011年5月18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重庆市万州区**路340号和342号由双方平均分割,离婚后房屋归晏**所有,由晏**补出原告周**人民币287377.5元。原被告口头约定该款在办理过户手续后全额付清。此后,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办理了重庆市万州区**路340号和342号的过户手续。房屋过户后的次日晏**仅支付了原告70000元现金,称余下的217377.5元等拿到房产证后付清。时至今日被告又找种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余下的补偿款。

办案实况:

一、本律师通过努力调取到了本案最关键的证据---房屋过户档案。本律师接受本案后与当事人沟通后了解到离婚协议上没有约定支付房屋分割补偿款的时间。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律师通过分析后认为只要收集到房屋产权过户档案就能确定分割补偿款的支付时间。最后在本律师的不懈努力下终于收集到了本案的关键证据-----房屋产权过户档案。

二、本律师代理意见。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本律师受本案原告周××的委托,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出席法庭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今天的庭审双方当事人均进行了当庭陈述,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揭示出了本案的基本事实,现本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现行法律为准绳,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有支付余款217377、5元的义务。其理由如下:首先,原被告口头已经明确约定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由被告全额支付287377.5元给原告周**。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该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足以充分说明万州区**路340号和342号房只要办理过户手续后房屋的所有权就转移到晏**名下。在本案中万州区**路340号和342号房于2011年5月19日已经过户到晏**名下。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万州区**路340号和342号房产档案等证据在卷佐证。因此晏**应当在办理房屋手续后支付周**287377.5元,除开已经支付的70000万元后,还应当支付周**217377.5元。

(二)、本案被告晏**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其理由是:被告晏××拒绝支付原告余款217377.5元,明显侵犯了周**的合法权益,其应当依法支付逾期8个月的利息36575.07元。(按贷款月利率0.5258%的4倍计算

三、法院裁判:法庭经过审理后,就给被告晏**作工作调解处理对其有利些。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1、由被告晏**依法支付房屋分割款本金217377.5元;2、支付逾期利息2万元;3、本案诉讼费240元由双方各承担120元。

四、办案心得:律师要善于运用逆向思维的方式分析案情,才能办好当事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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